本导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运行。
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以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排(污)水工程专项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期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污水处理工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生产实践验证的、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提高科学管理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
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