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DB12/T 473《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的第2 部分。DB12/T 473 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1 部分:1:500 1:2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2 部分: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本文件代替DB12/T 538-2014《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2 部分:1:10000 基础地理
信息要素数据字典》。本文件与DB12/T 538-201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平面坐标系统和分幅编号(见4.1.1 和4.5.1.1);
——增加了要素分类表(大类、中类)(见4.3.1.2);
——增加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几何表示方法(见4.3.3.2);
——增加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单元文件的命名(见4.5.2.3);
——增加了水涯线绘制原则中,水库与堤、坝的配合表示和沟渠与堤、沟堑的配合表示(见
5.1.2.3.7 和5.1.2.3.8);
——修改了居民地及设施中地名注记和单位注记内容(见5.1.3.3.1);
——修改了性质注记简注表、字型名设置一览表、要素分类一览表、符号一览表、线型符号一览
表、绘制骨架线的要素一览表、绘制框架线的要素一览表、绘制中心线的要素一览表、加绘框架线的要
素一览表、加绘中心线的要素一览表、加绘构架线的要素一览表、GIS 数据属性表结构、元数据结构和
内容、图廓整饰样式、天津市行政区划代码表、图案一览表(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
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Q、附录T);
——完善了天津市域公路行政等级划分明细表(见附录R);
——新增要素:如丛草滩、芦苇滩、盐蒿滩、碉楼、光能电池板、尾矿库、健身、娱乐设施、露
天舞台、观礼台、观景台、晒佛台、防风墙(挡风墙)、高速铁路、建筑中的高速铁路、高铁高架桥、
建筑中的街道、地铁站出入口、轻轨站出入口、停车楼、直升机停机坪、海底电缆、海底光缆、裸土地
等要素(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5、附录U.8);
——调整要素的分类,如居民地及设施类的滑槽调整为交通类;水系岸垄调整为地貌类岸垄、土
垄(见附录U.4、附录U.7, 2014 版附录U.3、附录U.2);
——合并、细分同类要素,如交通的一般标准轨铁路和电气化的标准轨铁路合并为标准轨铁路;
露天货栈、材料场细分为有平台和无平台;地铁、轻轨细分为地面上的和地面下的(见附录U.3、附录
U.4);
——调整部分要素名称,如“单线地面干渠”修改为“低于地面的单线干渠”、“地面上的单个窑
洞”修改为“地面上不依比例尺的窑洞”、“露天货栈(货场)”修改为“露天货栈、材料场”、“停车场”
修改为“露天停车场”、“各级行政区界线”修改为“直辖市对应级别行政区界线”、“土垄”修改为“岸
垄、土垄”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6、附录U.7);
——调整部分符号的尺寸、样式,如公园、游乐场、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地铁车
站、轻轨车站、服务区、燃气调压站等符号(见附录U.3、附录U.4、附录U.5);
——调整部分要素的编码:如:瀑布、跌水、水闸、加固岸、陡岸、突出房屋、高层房屋、棚房、
堆式窑群、台式窑、屋式窑、积肥池、等级公路、建筑中的等级公路、地铁、轻轨线路、高架路、露天
停车场、收费站、燃气调压站、各类其他地物点、线、面要素的编码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
DB12/T 473.2—2021
IV
录U.6、附录U.7);
——修改完善要素的采集要求,如双线地面常年河流、水库、各种干出滩、单幢房屋、发电厂(站)、
露天采掘场、乱掘地、管道井(油、气井)、瞭望塔、小型运动场、地铁车站、轻轨车站、亭桥、廊桥、
码头、岩墙、平沙地、灌丛沙堆、小草丘地、龟裂地、沙泥地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
录U.7、附录U.8);
——修改、增加要素的分解表示,增加注记分解表示,如水库、单幢房屋、码头、岩墙;增加主
编码分解表示,如沙滩、沙砾滩、砾石滩、沙泥滩等;增加实体样式分解表示,如依比例尺的散热塔、
依比例尺的跳伞塔、花坛等;补充框架线分解,如地面下依比例尺的窑洞;增加骨架线分解,如岸垄、
土垄;增加几何特征分解表示,如淤泥地、吹泥地;修改增加不同线型分解表示,如依比例尺的贮草场、
时令路、地铁车站等;修改字型名分解表示,如平沙地、灌丛沙堆;修改色号分解表示,如冲沟、露岩
地、苗圃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7、附录U.8);
——修改、增加要素的属性,如水库、露天采掘场、管道井(油、气井)、瞭望塔、厕所、彩门、
牌坊、牌楼、标准轨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码头、干船坞、防波堤、灯塔、信号杆、燃气调压站、
自然、文化保护区域、石垄、荒草地、残丘地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5、附录U.6、
附录U.7、附录U.8);
——修改、增加要素的关联关系,如地面上的连排窑洞、陡石山、岩墙、滑坡、泥石流等(见附录
U.3、附录U.7);
——修改图式编号(见附录U.1、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5、附录U.6、附录U.7、
附录U.8);
——删除要素,如A 级卫星定位点、珊瑚滩、红树林滩、超高层房屋、火车渡、等深线、孤立的
黄土柱、黄土峰丛、黄土漏斗(见2014 版附录U.1、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7)。
本文件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
本文件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俊卫、盛中杰、史廷玉、刘玉财、杨玉忠、周奎、周丽珠、王少一、张凤
春、梅红、刘阳、何珺、王光昇、王文江、张学民、方芳、王晓华、王红梅、柳华桥、王冬、马海燕、
王光艳、刘宓、廉光伟、孟国梁、葛亮、陈楚、王晓帆、郑二龙。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2/T 53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