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BD37/90一2008 《 钢 铁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BD3/7 1996一20n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909一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一一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 污 染 物项 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一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一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一一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 给 出 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本标准由 山 东 省 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 计 院 、 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 草 人 : 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煌、郑固、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