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3B7/664一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37/664一2007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 加严了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浓 度 限 值,燃煤锅炉新增汞的排放限值;
—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 解 释 。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山 东 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 史 会 剑 、蔡燕、林淑胜、李殿勋等。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