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 准 规 定 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 准 适 用 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 或 混烧 其 他 燃 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 活 垃 圾 、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