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 准 规 定 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 属 矿 、 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 险 废 物 、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