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也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四川省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