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现有的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有色金属矿(铝、锌、铜、镍、钛、稀土)采选、有色金属(铝、锌、铜、镍、钛、稀土)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
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和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四川省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