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根据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认可准则的要求,为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和相关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提供指南。本指南作为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指南》的分项指南.
1.2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它根据CNAS-CCO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和CNAS-SC24《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认可规则,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和相关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提供指南。
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GC24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O2和CNAS-SC24的要求。术语“宜”表示相应的CNAS-GC24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O2和CNAS-SC24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24等效的方法来满足CNAS-CCO2和CNAS-SC24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本文件202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变化: 参照认监委已经发布低碳产品第二批目录,同步修订“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并对核查人员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进行适应性修改。
本文件2014年首次发布。
本文件代替了CNAS-GC2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