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规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提高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以下简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初步设计阶段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安全性审查。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和达州市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余13个市(州)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