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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管理,提
高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市政道路桥梁
隧道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
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城市桥
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的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道
路。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管理维护的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河道等,供车
辆、行人通行的市政桥梁。
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是指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管理维护的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隧道。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后的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设施适用本办法。建成运营移交前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维护。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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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管理维护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明确道路桥梁隧道监督、管理、养护等责任主体及管
理权限,不得出现失管或管理职责不清等情况。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
道路桥梁隧道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管理和
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部门应编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计划和经费计划,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落实专项经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工
作。
第六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配备专
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日常巡查
第七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巡查工作应常态化开展,按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等级、技术状况等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具
体要求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等规范标准执行。如遇自然灾害、应急突发事件或极端天气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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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
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负责日常巡查的人员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桥梁隧道管理人
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养护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城市道路日常巡查内容应包括路面外观变化、边坡
支挡等重要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和附属设施等状况;城
市桥梁日常巡查内容应包括上部结构、下部结构、附属设施及桥
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作业情况等状况;城市隧道日常巡查内容应
包括隧道主体结构、隧道内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等附属设施
状况。
第十条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设施明显损坏或影响车
辆和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若出现严重影
响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正常使用的情况,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
防护标志,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日常巡查应及时填写巡查日志,并定期整理归档。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及时
掌握道路桥梁隧道基本状况,具体检测频率、内容及要求按照《城
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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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十三条新移交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在移交后下一
年度内完成道路结构强度检测、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和隧道定期检
测。
第十四条从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工作的专业检测
机构,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对应专项资质证书。检测专业与检测参数
不发生冲突的,城市道路检测评估也可以由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
构承担,城市桥梁隧道检测评估也可以由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资质证书或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
项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工作应实现信息化管
理,将基础数据、检测成果、结论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
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根据
检测评估结果,综合考虑管线、交通等养护计划和影响,合理制
定养护维修计划,具体要求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
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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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做好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设置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控制扬尘和
噪音,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具体要求按照本地区市政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过程中
车辆和行人的保护和疏导,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功能完整、结构安全。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各项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包括但不限
于维护计划、现场计量及审核表、维护影像资料、质量检查资料
等。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应积极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不断提高养护维修水平。
第五章 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明确应急抢险队
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根
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管控,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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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
强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重要区域和重点点位的物联感知设备布
设,建立安全运行监测平台和预警机制,提高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管理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建
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同时应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技术
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应按照“一路一档、
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的原则建立,做到内容完整、规范有序、
更新及时、方便实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始
施工图纸、各类养护施工技术文件、日常巡查检测资料和声像资
料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技术档案缺失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根据历
年检查、检测、养护等资料,逐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应实现信
息化、动态管理,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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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工作按以
下三种方式开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州)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州)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县(市、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产权人或者
委托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工作宜按以
下要求执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州)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督促检查。
各市(州)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市政
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每半年全覆盖考评1 次,并
将监督考评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产权人或者委托
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每季度考评1 次,并将监督考评结果上报市
(州)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的主要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履行、设施日常巡查维修、设施完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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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设施检测评估、应急管理等5 个方面,具体内容见《四川省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内容》(附件)。各市(州)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
细化考评内容,制定考评细则。
第三十二条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薄弱、管理
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要及
时通报批评。如因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发生道路桥梁隧道安全
运行责任事故的,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
护维修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管理
维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 年10 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原《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川建行规
〔2019〕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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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监督考评内容
序号项 目内 容
1 职责履行
1.是否明确道路桥梁隧道监督、管理、养护等责任主体及管理权限;
2.是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是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设施管理维护;
4.设施档案是否齐全和有序;
5.对市民投诉、媒体反映、上级督办、领导批示等各类设施问题是否及时妥善处置。
2
设施日常
巡查维修
1.设施巡查责任是否落实;
2.巡查记录日志是否记录,内容是否详实、准确;
3.巡查问题是否处理。
3
设施完好
情况
现场抽查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是否完好。
4
设施检测
评估
1.是否开展设施检测评估工作;
2.根据检测评估结果,是否制定养护维修计划或采取维护措施。
5 应急管理
1.是否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2.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