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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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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doc
  • 类别:化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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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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