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2003 年7 月1 日,国质检锅[2003]19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
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
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