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2003年2月10日,国质检锅[2003]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游乐设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确保游乐设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其具体范围和类型见附1。
第三条 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游乐设施的危险程度,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划分为A。B、C三级(见附2)。
第五条 本规程是游乐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游乐设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如与本规程相抵触时,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