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附件1: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