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担任或准备担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资格认可,取得相应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职务。
第四条 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