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问题解答
1、所提问题: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容器”,这是否意味着所列各类容器(如:分汽包、储气罐等)可不完全遵守第二章“材料”、第六章“定期检验”和第七章“安全附件”的规定?
解答:是。
2、第6条将罐式集装箱列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是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还是按《容规》执行?其设计和制造单位的资格如何处理?
设计罐式集装箱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同时要满足《容规》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如:对钢板100%UT检测等。 设计、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资格,制造企业还应提供罐式集装箱产品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各项试验要求的检测报告。
3、按第6条第1款规定,原来属于第二类压力容器的,现变为第三类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