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通用规范
1、总则
1.1为确保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经济运行,加强检验,保证检验质量,服务于用户,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包括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槽车、球形贮罐等。
1.3本规范所定的检验内容,项目和要求,均遵照《容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压力容器检验后,检验员根据检查内容逐台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报告书应明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允许使用参数、监控条件、检验周期、判废依据等结论,并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1.5检验员在检验中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意见书》,提请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决或停止其运行,意见书应抄送锅炉科和有关部门,本所留一份存档。
2、检验程序:见本所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程序》和《检规》第四章检验有关规定。
3、检验人员资格:凡独立承担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员证(即检验员或检验师证)。
4、检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