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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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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doc
  • 类别:化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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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2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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