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