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炉水处理检验实施细则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八年十二月
一、目的
为了规范停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正确理解技术标准并准确判断检验结果,帮助检验人员正确填写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规定范围内的停炉水处理检验。
三、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8月7日颁布《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08
四、检验相关要求
(一)从事停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水处理检验员及以上证书
(二)停炉水处理检验责任师负责对停炉水处理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检验能力的管理和考核,对停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
(三)停炉水处理检验原始记录应有水处理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校对签字
(四)停炉水处理检验报告应有水处理检验责任师审核签字;
(五)原始记录和报告应按院要求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