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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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