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
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