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保证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的观众厅及相关用房具
有良好的听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
厅堂的建筑声学设计。
1.0.3 本规范规定了以下三类观众厅的合适音质参数及设计技
术要求:
1 剧 场 是 指以演出歌舞、戏曲和话剧为主的观演场所;
2 电影院是指放映单声道和多声道立体声影片的两类 电 影
院;
3 多 用途厅堂是指会堂、报告厅和礼堂等以会议为主,也可
兼供电影放映或一般文艺表演的厅堂。
1.0.4 声学设计主要包括音质设计和噪声控制设计,从建筑方案
设计开始阶段就应同时考虑声学设计。声学设计者应参与土建和
装修设计全过程。在工程设计各阶段应与有关设计专业同步进
行,密切配合。为保证本规范的实施和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设计文
件应包括声学设计计算书和说明。
1.0.5 本规范未述及的设计共性事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和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