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中遵循国家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目标,确保生产活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清洁环保、节能减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计。
当建筑废弃物中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保部第39号令)中的危险废物时,处置工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新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总体规划,并应结合当地建筑废弃物存量、增量的情况,因地制直,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改建、扩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宜利用原有建筑物、生产工艺与装备及辅助设施。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