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导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实现城市水系综合功能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和修复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