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深圳市低噪声透水沥青路面的设计、施工和养护,提高路面使用质量,确保行车安全、舒适、经济合理,参照国内外的经验,制定本技术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有降噪要求的沥青路面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养护。
1.0.3 低噪声透水沥青路面透水功能设计使用年限宜为8年,路面使用年限参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1.0.4 水源保护区内道路禁止采用全透构造,重、特重、极重交通荷载等级道路不得采用全透构造。
1.0.5 低噪声透水沥青路面的结构组合、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管理与验收标准、养护维修除应符合本技术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