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统一规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移动网络发展,实行行业内外的共建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塔桅、立杆、机房和光缆接入管道、电源、动力环境监控等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也适用于共享其他行业资源建设基站基础设施的工程。其他同类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可执行。
1.0.3 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能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基站建设的要求,并遵循行业内和行业间的共建共享原则。
1.0.4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涉及国防安全的,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的规定。
1.0.5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密切结合通信发展的实际,合理利用资源,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环境和景观。
1.0.6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建设,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