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提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整体质量,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山西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