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控制,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指导和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海绵城市建设涵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本规程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主要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市城市海绵城市建设中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维护管理与安全防护。县城、开发区和乡镇可参照执行。
海绵城市建设应贯彻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注重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优先考虑低影响开发模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经济合理、节约资源、统筹建设的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维护管理、安全防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海绵城市建设应满足当地的规划要求,实现当地的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