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推进我区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民用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可参照执行。
民用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经济适用、技术创新的原则,结合所在地区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充分体现使用功能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协调统一,最大限度降低建筑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民用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