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实现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目标,促进自治区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达到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规范农村无害化厕所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农村厕所应实现无害化,预防疾病,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坚持文明、卫生、方便、实用、节水、安全的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农村厕所工程,是合理确定农村公共厕所、户厕建设项目的统一标准,是研究和确定农村公共厕所、户厕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是对相同类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的基本尺度。
农村厕所建设应以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通过全面分析,做到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并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改厕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农村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除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