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农村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广并合理选用建筑节能技术,提升新疆地区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三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经济、资源条件及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居住模式,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节能技术措施以及能源利用方式,有效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
在电力充足、电价优惠地区宜优先采用电供暖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资源及经济条件选择适合的电供暖系统;电供暖系统应按户设置,并应安全可靠,便于维护管理。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