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城镇内涝防治的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提升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有效防治城镇内涝,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区建成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规划设计,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和水系、防洪等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竖向、道路交通、绿地、地下空间利用、防灾减灾等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应按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确定内涝防治设施的标准、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因地制宜进行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对近期难以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地区,可结合地区的整体改造和城镇易涝点治理,分阶段达到该标准,并应考虑应急措施。
城镇内涝防治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