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类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和舒适度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量。
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和节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