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障居住者和使用者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促进广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指导广西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整体设计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绿色建筑与城镇规划、环境保护与人身安全健康的关系,推广运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环境气候特点,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绿色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西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