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适应深圳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策略,改善与提高老年人的居住条件,针对我市改建、新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环保、经济等基本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等方面的日常生活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居住建筑及社区内的公共服务建筑的适老化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适老化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确保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居住安全、使用便利,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护理需求、归属感需求、邻里互动需求的适应性,提高老年人居住品质从生理及心理层面的多方位、全感官居住品质:
1.0.4 设置于社区内的适老化服务建筑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支持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有效展开,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保护老年人隐私与尊严。
1.0.5 深圳市居住建筑适老化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