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替代DB22/T166-2017
为加强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科学合理判定建筑超限工程,实现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减轻超限建筑工程震害,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超限界定。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高度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规则性超限工程及其他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4 章、第5 章及附录A 的要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材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和附录C 的要求。
抗震设防超限建筑工程的界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