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替代DB22/T162-2016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可持续发展经济目标, 有利于设备安全、设备管理、设备信息互通、建筑节能及公众健康,保证建筑设
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群)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具有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可升级性和开放性。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