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替代DB22/T1590-2012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吉林省保障性往房政策,规范和指导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此类住房的设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新建、配建、改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参照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当地环境、生活习俗等相协调。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节能省地、节材节水、健康环保。
保障性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应与当地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人口要素、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适应。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