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的曳引和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的安全和质量准则。
本文件适用的电梯服务于指定的层站,具有用于运送人员或货物的轿厢,轿厢由绳、带或链条悬挂并在与铅垂线倾斜角小于等于15°的导轨上运行。
在特殊情况下(如:残障人员使用电梯、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危险物品的运输等),除本文件的要求外,应考虑附加要求。
本文件不适用于:
a)下列电梯:
1)采用1.1规定之外的驱动系统;
2)额定速度小于等于0.15 m/s。
b)液压电梯:
c)某些安装于现有建筑物的新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因为受到建筑结构的限制,这些电梯不能满足本文件的部分要求,需考虑GB/T 28621的规定;
d)升降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山升降机、舞台提升设备、具有自动吊笼和料斗的机械、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开采或钻井平台、建筑和维修机械,或者风力发电塔内的电梯;
e)本文件实施前安装的电梯的改造;
f)在电梯的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操作的安全性。
但是,本文件可作为参考。
本文件未涉及噪声和振动,因为未发现它们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参见0.4.2)。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本文件发布日期前安装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