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备案)部门
开展商品房预售管理(含现售备案,下同)的部门,应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做好土地用途审核
各地要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三、合理设定预售许可规模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四、规范分割预(销)售
商品房预(销)售的对象单元,应是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栋)、层、套(间)等基本单元。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办理商品房分割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中应明确各单元的分割界限或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未明确可分割的,应整体预(销)售。
五、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加强对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被抵押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的管理,并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六、做好特定建筑权属核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七、统一证书模板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时,应通过信息共享、数字化手段严格规范企业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号信息等内容(见附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时,应通过全省房地产市场风险智防系统获取全省统一的证书编号、生成二维码,打印在证书右上角。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申领电子印章,同步生成电子证书,供查询核验。
八、加强信息公开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应依法通过多渠道公布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5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持续处于高位,2019—2021年全省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现售备案,下同)数量分别为4941个、5621个、4298个,是名副其实的高频事项。但在商品房预售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部门对存在抵押情形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把关不严,对权属不清的建筑批准预售许可等问题,引发房屋交易风险和矛盾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交易风险和矛盾纠纷,更好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服务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的通知》。5月份征求各地住房和建设(房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9月份再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9月27日通过浙江建设信息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集中汇总、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共8项内容,分别是规范审批(备案)部门、做好土地用途审核、合理设定预售许可规模、规范分割预(销)售、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做好特定建筑权属核查、统一证书模板和加强信息公开,并明确通知的实施时间。
(一)关于规范审批(备案)部门。明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政府部门,应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责,促进商品房预售、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工作的统一、有效开展。
(二)关于做好土地性质审核。强调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管理。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许可、办理备案。
(三)关于合理设定预售许可规模。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再次强调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同时,针对部分城市住房供不应求情况,指导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尽快办理预售许可,提升审批效率。
(四)关于规范分割预(销)售。主要是针对商业办公用房等虚拟分割预售引发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作出规范。明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对象单元应是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栋)、层、套(间)等基本单元。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申请商品房分割预售许可的,分割处须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未明确可分割的,应整体预(销)售。
(五)关于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主要是针对部分地区在批准预售许可时对房地产项目抵押情况核查不严,后续产生矛盾纠纷等问题,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加强对存在抵押情形的预售许可管理,并加快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六)关于做好特定建筑权属核查。主要是针对房地产项目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等权属不明晰,以及无障碍停车位等用于特定人群的建筑发放预售许可、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予以规范。明确房地产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七)关于统一证书模板。主要是针对当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模板不统一,主要信息不全等问题进行规范。明确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时,应通过信息共享、数字化手段规范填写企业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等内容。发放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时,应通过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取得全省统一的证书编号,并设置唯一的证书编号二维码。
(八)关于加强信息公开。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应依法通过多渠道公布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成效,更好保障群众知情权。
四、其他
为做好政策衔接以及相应准备,升级迭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系统、更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模板等工作,决定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4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