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 号) 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 号)精神,省质监局会同相关单位经过认真梳理、分析研判、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和上报批复,完成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和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不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将结论通告如下。
现行90项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继续有效5项(含计划1项)、 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11项、 废止74项。 2016年 10月31日前批准发布的1750项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1003 项、修订 185 项、废止 562 项。已经立项但 2年内仍未完成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原则上自动作废。
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今年年底前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对于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请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申报,省局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请归口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附件:1.辽宁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辽宁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继续有效部分1003项)
3.辽宁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修订部分185项)
4.辽宁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废止部分562项)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