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动作改革方案》要求,和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逐步建立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团体标准体系,更好地适应标准化工作需求,规范团体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对2021年发布的《团体标准制订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
附件:《团体标准制订程序》
附件:
团体标准制订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规范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计标协”)及各合作单位范围内的标准研究与应用,通过加强技术协作、信息共享,以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为核心,统一为相关行业提供标准化服务,推动技术、服务与产品快速产业化应用,规范团体标准制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推进标准化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满足相关工作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计标协组织制订并发布的、为了在计标协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程序规定了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计标协团体标准”或“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改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计标协的标准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广泛开放原则,计标协会员单位及合作单位均可积极参与。
第五条 计标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计标协团体标准计划编制以及综合协调与标准化专业支撑。计标协相关分支机构分别负责所属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标协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XJBX)、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编号形式:T/ XJBX XXX——20XX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计标协会员单位及合作单位均可向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申请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计标协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见附表一);
(二)拟参加编写团体标准单位信息反馈表(见附表二)
(三)计标协团体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申请人可随时提出申请,将相应文件报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也可报相关领域的计标协分支机构,由归口分支机构报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经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请归口分支机构进行评估。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按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季度项目申请终止日,其后申报的项目在下个季度中审查。
第九条 项目评估通过后,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归类、汇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计标协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立项,下达标准计划并转发给归口分支机构和项目牵头单位,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三章 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计标协团体标准,应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以下简称“起草组”)。起草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凡计标协会员单位及合作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起草组,负责起草单位根据申请情况提出起草组组建方案。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亦可在计标协内部及合作单位征集、协调确定团体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团体标准起草组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确认后成立。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制订工作计划,并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计划报计标协归口分支机构批准,并报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及工作组其他会员单位应按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要求负责落实标准研制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制订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有利于保障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五)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六)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促进对内对外科技及经济、技术、服务、产品等合作;
(七)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 起草组负责起草团体标准草案,并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团体标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写模版可参见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写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会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四)、(六)、(九)、(十)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五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标准起草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项目牵头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计标协归口分支机构,经分支机构同意后,报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计标协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项目牵头单位还应发函向同行业的会员、上下游的重点企业、有关专家及相关合作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期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结束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项目牵头单位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齐套送审资料,报计标协归口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稿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审查会专家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送审资料经计标协归口分支机构批准并报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由计标协组织标准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必须有审查结论。函审应填写《计标协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和《计标协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结论包括同意报批、完成修改后报批和不同意报批三种。完成修改后报批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同意报批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 审查会结束后5天,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5天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报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项目牵头单位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齐套报批资料,报计标协归口分支机构形式审查。计标协归口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进行标准化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计标协团体标准申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计标协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和《计标协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八)《报批计标协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报批资料进行标准化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计标协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计标协团体标准,进入标准发布阶段。
第六章 标准的发布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计标协团体标准经计标协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在全国和行业的团体标准信息网(www.ttbz.org.cn)和计标协官网(www.xmstca.com)披露可公开的标准基本信息。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应根据科技发展情况以及实际需要及时复审,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由计标协分支机构负责,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复审专家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计标协分支机构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九条 计标协分支机构于每年初提出所属领域的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报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下达复审计划。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后,由计标协分支机构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将复审材料报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复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复审报告;
(二)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
(三)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四)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
第三十一条 计标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复审材料标准化审查并汇总后,负责在计标协官网进行计标协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经计标协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托负责起草单位按照团体标准的制订程序进行标准的修订。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仅有少量修改的标准,可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五条 计标协积极探索和争取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转化后团体标准自行废止。
第八章 知识产权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归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印制、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牟利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计标协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专利,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包括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填写以下表单:
(一)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和/或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三)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第三十八条 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由计标协秘书处及授权相关分支机构复制并分发。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的分发应有记录,作为实施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批准授权。
第九章 团体标准的应用
第四十条 鼓励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会员单位及合作单位积极宣传团体标准,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并推动团体标准被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采信。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以推动和支撑国家和地方工作发展为目的,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会员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宣传品、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四十三条 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的同意;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批准授权。
第四十四条 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对计标协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程序由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
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中文) |
项目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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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或修订 |
□ 制订 |
□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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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单位 |
计划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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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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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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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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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
1、技术情况 2、项目与国内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4、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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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内容、 技术要素、参数说明 |
及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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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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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专利的名称、专 利号以及授权说明 (如不涉及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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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
计标协意见 |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
注:表格篇幅不够可另加页。
附表二:
拟参加编写团体标准单位信息反馈表
单位名称 |
[名称及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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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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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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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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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加编写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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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承担工作 |
( )第一起草单位;( )参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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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及业务领域 |
参与标准研究工作经历和主要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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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编写团标的会员名单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电话 |
本人签字 |
注:表格篇幅不够可另加页。
西安市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协会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