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6]133号)要求,由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邮政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 183-2017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2017-04-14 201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