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两项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 181-2017 殡仪馆建设标准 2017-02-23 2017-09-01
2 建标 182-2017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2017-02-23 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