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第 638 号
现批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588-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1(2)、7.1.1、8.3.4、14.0.8(2)、15.2.4、 15.2.6、15.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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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8 号
现批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588-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1(2)、7.1.1、8.3.4、14.0.8(2)、15.2.4、 15.2.6、15.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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