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第 303 号
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0-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4.1.3(1)、4.1.4(1、2)、4.2.8、4.2.9(1、2)、4.6.1、5.0.5、6.3.24、6.3.25、8.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