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丰西服精工制造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机织面料生产的西服。
本文件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0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1335.1 服装号型 男子
GB/T 1335.2 服装号型 女子
GB/T 2664-2017 男西服、大衣
GB/T 2665-2017 女西服、大衣
GB/T 2910(所有部分)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GB/T3917.2纺织品 织物撕破性能 第2部分:裤形试样(单缝)撕破强力的测定
GB/T 3921-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皂洗色牢度
GB/T 4841.3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 2/1、1/3、1/6、1/12、1/25
GB/T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8427-2019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T 5711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四氯乙烯干洗色牢度
GB/T 8629-2017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 8630纺织品 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
GB/T 12014-2019 防护服装 防静电服
GB/T 14304 毛呢套装规格
GB/T14801机织物与针织物纬斜和弓纬试验方法
GB/T 15557 服装术语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18863 免烫纺织品
GB/T 21294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907 服装测量方法
FZ/T 01083粘合衬干洗后的外观及尺寸变化试验方法
FZ/T 80002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 80004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FZ/T 80007.3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GSB 16-2921—2012粗梳毛织品起球标准样照
GSB16-2924—2012精梳毛织品(光面)起球标准样照
GSB16-2925—2012精梳毛织品(绒面)起球标准样照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557及GB/T 1886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按GB/T5296.4的规定执行。
4.2 号型规格
4.2.1 号型设置按 GB/T1335.1或GB/T1335.2的规定。
4.2.2 主要部位规格按 GB/T 1335.1、GB/T1335.2和GB/T 14304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4.3 原材料
4.3.1 面料及里料
面料采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面料,里料采用与所用面料相适宜并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里料。
4.3.2 辅料
4.3.2.1 衬布、垫肩、装饰花边、袋布
采用与所用面料、里料的性能相适宜的衬布、垫肩、装饰花边、袋布。
4.3.2.2 缝线、绳带、松紧带
采用与所用面料、里料、辅料的性能相适宜的缝线、绳带、松紧带(装饰线、装饰带除外)。
4.3.2.3 钮扣、拉链及其他附件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钮扣(装饰扣除外)、拉链及其他附件。扣拉链及其他附件应表面光洁、无毛刺、无缺损、无残疵、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拉链啮合良好、顺滑流畅。
注: 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是指在正常穿着条件下,成品上可能对人体皮肤造成伤害的锐利尖端和边缘。
4.4 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性能
项目 |
分等要求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纤维含量,% |
符合GB/T29862规定 |
||||
甲醛含量,mg/kg |
符合GB18401规定 |
||||
pH值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
异味 |
|||||
尺寸变化率,% |
水洗a |
胸围 |
-1.0~+1.0 |
||
衣长 |
-1.5~+1.5 |
||||
干洗a |
胸围 |
-0.8~+0.8 |
|||
衣长 |
-1.0~+1.0 |
||||
面料色牢度,级 ≥ |
耐皂洗a |
变色 |
4 |
3-4 |
3-4 |
沾色 |
4 |
3-4 |
3 |
||
耐干洗a |
变色 |
4-5 |
4 |
3-4 |
|
沾色 |
4-5 |
4 |
3-4 |
||
耐水 |
变色 |
4 |
4 |
3-4 |
|
沾色 |
4 |
3-4 |
3 |
表1(续)
项目 |
分等要求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面料色牢度,级 ≥ |
耐汗渍 (酸、碱) |
变色 |
4 |
3-4 |
3 |
||
沾色 |
4 |
3-4 |
3 |
||||
耐摩擦 |
干摩擦 |
4 |
3-4 |
3 |
|||
湿摩擦 |
3-4 |
3 |
2-3 |
||||
耐光 |
浅色 |
4 |
3 |
3 |
|||
深色 |
4 |
4 |
3 |
||||
里料色牢度,级 ≥ |
耐皂洗a |
沾色 |
4 |
3-4 |
3 |
||
耐干洗a |
沾色 |
4 |
4 |
3-4 |
|||
耐水 |
变色 |
4 |
3-4 |
3 |
|||
沾色 |
4 |
3-4 |
3 |
||||
耐汗渍 (酸、碱) |
变色 |
3-4 |
3 |
3 |
|||
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4 |
3-4 |
||||
装饰件和绣花色牢度,级 ≥ |
耐皂洗a |
沾色 |
3-4 |
||||
耐干洗a |
沾色 |
3-4 |
|||||
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力b,N≥ |
6 |
||||||
面料起毛起球,级≥ |
精梳(绒面) |
3-4 |
3 |
3 |
|||
精梳(光面) |
4 |
3-4 |
3-4 |
||||
粗梳 |
3-4 |
3 |
3 |
||||
接缝性能c |
精梳面料 |
缝子纰裂程度≤0.6 cm |
|||||
粗梳面料 |
缝子纰裂程度≤0.7 cm |
||||||
里料 |
缝子纰裂程度≤0.6cm |
||||||
洗涤后外观a |
干洗后起皱级差/级 |
>4 |
≥4 |
≥3 |
|||
其他 |
样品经洗涤(包括水洗干洗后应符合GB/T 21295一2014 表13中外观质量规定 |
||||||
面料撕破强力,N ≥ |
13 |
||||||
带电电荷量d,μC/套≤ |
0.60 |
||||||
耐磨性能e,次≥ |
10000 |
||||||
注: 按GB/T 4841.3 规定,颜色深于 1/12 染料染色标准深度为深色,颜色不深于1/12 染料染色标准深度为浅色。 |
|||||||
a 水洗尺寸变化率、耐皂洗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和水洗后外观不考核使用说明注明不可水洗产品;干洗尺寸变化率、耐干洗色牢度和干洗后外观不考核使用说明注明不可干洗产品。 b 仅考核领子和大身部位。粗梳面料产品不考核。非织造布粘合衬如在剥离强力试验中无法剥离,则不考核此项目。 c 袖笼缝不考核里料。纰裂试验结果出现纱线滑脱、织物撕破或缝线断裂现象判定接缝性能不符合要求。 d 只考核声称具有抗静电性能的西服。 e 只考核肘部。 |
|||||||
4.5 外观质量
男西服应符合GB/T 2664-2017中3.4~3.9条的规定,女西服应符合GB/T 2665-2017中3.4~3.9条的规定。
4.6 规格尺寸偏差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规格尺寸偏差
单位为cm
部位名称 |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
|
领大 |
±0.6 |
|
总肩宽 |
±0.6 |
|
胸围 |
±2.0 |
|
衣长 |
西服 |
±1.0 |
大衣 |
±1.5 |
|
袖长 |
圆袖 |
±0.7 |
连肩袖 |
±1.2 |
4.7 整烫
4.7.1 各部位熨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亮光。
4.7.2 覆粘合衬部位不允许有脱胶、渗胶、起皱及起泡,各部位表面不允许有沾胶。
4.8 免烫性能
声称具有防皱免烫性能的西服,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免烫性能
项 目 |
要求 |
备注 |
洗涤干燥后平整度 ≥ |
3.5级 |
洗涤干燥5次后评定 |
洗涤干燥后接缝外观 ≥ |
3级 |
|
洗涤干燥后褶裥外观 ≥ |
3级 |
5 试验方法
5.1 检验工具
5.1.1 钢卷尺或直尺,分度值为1mm。
5.1.2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50)。
5.1.3 男西服外观起皱样照。
5.1.4 男女毛呢服装外观疵点样照。
5.1.5 粗梳毛织品起球标准样照(GSB 16-2921-2012)、精梳毛织品(光面)起球标准样照(GSB 16-2924-2012)、精梳毛织品(绒面)起球标准样照(GSB16-2925-2012)。
5.1.6 胸架(或人体模型)。
5.2 规格测定
主要部位规格尺寸测量方法按 GB/T 31907 规定。
5.3 内在质量
5.3.1 纤维含量根据标识按GB/T 2910(所有部分)选用方法进行测试。
5.3.2 水洗尺寸变化率按GB/T 8630 规定测试,采用GB/T 8629-2017,A型标准洗机,洗涤程序4G,明示手洗的采用洗程序4H,干燥方法用程序 A。干洗后的尺寸变化率按 FZ/T 80007.3 规定测试,采用缓和干洗法,并在批量中随机抽取三件成品测试,结果取三件的平均值。
5.3.3 成品的起毛起球的测定按 GB/T 4802.1 规定,与粗梳毛织品起球标准样照(GSB 16-2921-2012)、精梳毛织品(光面)起球标准样照(GSB 16-2924-2012)、精梳毛织品(绒面)起球标准样照(GSB 16-2925-2012)对比。绒面精梳毛织品起球次数为400次,仿毛产品起毛起球压力与次数同精梳毛织品或粗梳毛织品。
5.3.4 撕破强力按GB/T3917.2规定测试。
5.3.5 洗后外观测试方法,样品经5.3.2进行洗涤、干燥后结合表1要求,按GB/T 21294 中的评定方式评定,其中起皱级差参照男西服外观起皱样照评定。
5.3.6 附件尖端和边缘的锐利性按GB/T31702规定测试。
5.3.7 带电电荷量试验按GB/T 12014-2019中附录B规定测试。
5.3.8 耐光色牢度按GB/T 8427-2019按方法3规定测试、耐干洗色牢度按GB/T 5711规定测试、耐皂洗色牢度按GB/T 3921-2008方法A1。
5.3.9 其他理化性能项目按GB/T 21294 规定测试。其中耐干洗、耐汗渍、耐水色牢度仲裁试验选择单纤维贴衬。
5.3.10 未提及取样部位的测试项目,可按测试需要在成品上选取试样。
5.4 外观、整烫测定
5.4.1 外观检验一般采用灯光照明,照度不低于 600 1x,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北空光照明。
5.4.2 纱线歪斜程度测定按 GB/T14801 规定。
5.4.3 测定色差程度时,被测部位必须纱向一致,采用北空光照射,或用 600 1x 及以上的等效光源。入射光与被测物约成 45°角,观察方向与被测物大致垂直,距离 60 cm 目测,与GB/T 250 样卡对比。
5.4.4 外观疵点允许存在程度测定时,距离60 cm目测,并与男女毛呢服装外观疵点样照对比,必要时采用钢卷尺或直尺进行测量。
5.4.5 缝制按4.5条规定,成品宜穿着在胸架(或人体模型)上进行检验。针距密度在成品缝纫线迹上任取3 cm测量(厚薄部位除外)。
5.5 免烫性能检测
按GB/T 18863的规定进行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成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2 成品出厂检验规则按 FZ/T 80004 规定。出厂检验项目按第4章规定,4.4条除外。
6.1.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根据生产厂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一般在转产、停产后复产、原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时进行。
6.2 外观质量等级和缺陷划分规则
6.2.1 外观质量等级划分
成品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
6.2.2 外观缺陷划分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和对产品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3类:
a) 严重缺陷: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缺陷,称为重缺陷。
c) 轻缺陷: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有较小影响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6.2.3 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
男西服外观质量缺陷判定按GB/T 2664-2017中5.2.3条的规定,女西服外观质量缺陷判定按GB/T2665-2017中5.2.3条规定。
6.3 抽样规定
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抽取:
a) 500件及以下抽检10件;
b) 500件~1000件(含1000 件)抽检20件;
c) 1 000件以上抽检 30件。
d)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根据试验需要,一般不少于4件。
6.4 判定规则
6.4.1 单件(样本)外观判定
见表4。
表4 单件(样本)外观判定
等级 |
严重缺陷数 |
重缺陷数 |
轻缺陷数 |
优等品 |
0 |
0 |
≤4 |
一等品 |
0 |
0 |
≤6 |
0 |
1 |
≤3 |
|
合格品 |
0 |
0 |
≤8 |
0 |
1 |
≤6 |
6.4.2 批等级判定
6.4.2.1 优等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和合格品数<10%,且不含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优等品指标要求。
6.4.2.2 一等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一等品及以上的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且不含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一等品指标要求。
6.4.2.3 合格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合格品及以上的产品数>90%,不合格品数<10%,但不包含有严重缺陷的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合格品指标要求。当外观缝制质量判定与理化性能判定不一致时,按低等级判定。
6.4.3 合格判定
6.4.3.1 抽检中各批量判定数符合 6.4.1相应等级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4.3.2 抽验中各批判定数符合 6.4.2相应等级规定,判定为合格批。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4.3.3 外观质量符合6.4.1相应等级规定,内在质量符合4.4相应等级指标要求则判定为单件合格。否则,判定单件不合格。
6.4.4 复检规定
抽验中各外观批量判定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进行第二次抽验。抽验数量增加一倍,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或降等。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成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 FZ/T8000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