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确定2014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和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修订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已通过专家评审、公示,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已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审查同意,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 1006-201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3.1条、第6.2.1条、第6.2.3条、第6.5.1条、第9.2.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标准设计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2日